2014年7月13日 星期日

結婚證

在大陸民政局登記結婚,會有公證人(證婚人)見證,夫妻雙方各會取得一本紅底(或棗紅色)燙金字樣的「結婚證」, 裡頭有夫妻的合照,註明夫妻雙方的名字和身分證號。 台灣也有所謂的「結婚證書」,但多半是婚禮舉行時,由證婚人主持下的「證書」,不具實質的法律效力, 新人必須到戶政機關登記才完成結婚手續。 在大陸新婚夫妻是以「結婚證」證明是否具有婚姻關係,因此「結婚證」具有十足的法律效力, 最明顯的是在購買房地產時,在官方的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相關資料時 (如:新購、售出、所有權人更名、塗銷抵押貸款等),都必須出示夫妻雙方的「結婚證」,以確保另一半的權益。 大陸有「結婚證」,也有「離婚證」。 同樣是到民政局辦理。大陸的「離婚證」等同台灣戶籍謄本記事欄的離婚說明一樣,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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