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 星期六

美國公民離婚後的臨時綠卡

移民法的規定,即便和美國公民離婚後,臨時綠卡的持有人仍可以自己提出申請,要求轉成正式綠卡。這裏有兩個前提條件必須滿足。   第一,臨時綠卡持有人必須證明自己當初的婚姻是真實的。需要提供盡可能多的證據來證明婚姻從一開始就是真實的,並在整個存續過程中也是真實的,例如孩子的出生紙,共同銀行賬戶,共同信用卡,共同房屋租賃或貸款合同,共同保險,共同報稅,共同的水電費帳單,親友的證明信等等。如果轉正申請基於的是婚姻的解體,則需要提供證據圍繞着婚姻解體的原因及事件。   第二,臨時綠卡持有人與公民需已離婚或被宣佈婚姻無效。這裏強調的是雙方的婚姻關係已正式終結,而非處於分居狀態或離婚(或宣佈婚姻無效)的過程中。根據移民局2009年4月3日出台的一份備忘錄,盡管婚姻關係還沒有正式終結,臨時綠卡持有人仍然可以單方面地提出轉正申請。在這種情況下,移民局會發出補充材料的通知,要求在87天內,臨時綠卡持有人能遞交證明婚姻終結的法院判決書。如果在這一規定的時間內,臨時綠卡持有人無法取得判決書,其轉正申請將會被拒絶,臨時綠卡身份終結,併進入遞解出境程序。但事情並沒有到此為止,臨時綠卡持有人在移民法官面前還有最後一次機會,如果他(她)能夠在遞解出境程序的進行過程中,得到正式的離婚或宣佈婚姻無效的判決。   最後,需注意的是,基於離婚或婚姻無效的申請,臨時綠卡持有人可以在獲得臨時綠卡之後的任何時候提出轉正申請,而非等到兩年期滿,來重新開始新生活。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