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30日 星期六
平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翁玉耀今日表示,福建积极探索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模式和管理机制,引进台湾建筑行业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高层次技术、管理人才,为台湾建筑业企业提供广阔的市场空间,并鼓励台湾地区企业、居民到平潭投资置业。
《办法》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和执业人员到平潭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的条件、进驻程序、从业范围、监督管理等提出具体办法,7月1日起施行。
关于进驻条件和备案程序。取得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加入台湾地区相应同业公会,企业法人注册地在台湾地区的甲等资质的营造业企业、较强实力的工程技术顾问公司或建筑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经台湾相应同业公会推荐,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后,可以在许可范围内开展除工程勘察以外的相应建筑活动。具体备案条件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区建筑市场发展情况,结合台湾建筑业企业的实际状况确定,并分年度通知台湾相关同业公会转知所属会员。
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台湾建筑业企业进驻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备案手册》。企业备案有效期3年,并可申请延续备案。
台湾营造业企业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承诺在承揽项目后即在实验区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并在分支机构成立之日起15日内,向平潭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分支机构资料。鼓励其他类型企业也设立分支机构。
关于从业范围。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后,可以依法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承揽工程的范围,原则上与台湾地区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所明确的范围相同,具体承揽范围以平潭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核准范围为准。台湾建筑师、执业技师或专业证照技术人员必须加入台湾建筑业企业方能参与实验区内有关项目的建筑活动,其执业范围由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与台湾同业公会协商确定后另行公布。
监督管理方面,平潭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台湾同业公会对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的建筑活动实施共同管理。台湾建筑业企业在实验区开展业务,应遵守大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接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的管理。按规定报批后,在平潭建设的项目可采用台湾地区技术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翁玉耀告诉中新社记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促进《办法》落到实处,促进台湾建筑业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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