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日 星期四

所有權狀面積

所有權狀面積包括
「主建物登記(指室內面積,包括客廳、餐廳、臥室、廚房及衛浴等)」、
「附屬建物登記(指連接主建物室內面積之附屬部分,如陽台、花台等)」,以及
「公共設施登記(指建物所有住戶共同使用分攤之部分,例如屬於
「大公」的配電室、台電受電室、機械房、蓄水池、水箱、空調室、清水池等;屬於
「小公(當層公)」的電梯間、通道、走廊、門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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